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:
1.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;
2. 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具体的赔偿金额会因地区、个人工资水平、是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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