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.0.1 在结合具体情况,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、释放速度、沸点、温度、闪点、相对密度、爆炸下限、障碍等及生产条件,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,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,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。
3)以释放源为中心,总半径为30m,地坪上的高度为0.6m,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。
1)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、沟可划为1区;
2)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15m,高度为7.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,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,如为无孔洞实体墙,则墙外为非危险区;
3)以释放源为中心,总半径为30m,地坪上的高度为0.6m,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。
注: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,或在建筑物周边3m范围,取两者中较大者。
1)固定式贮罐,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,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;
2)以放空口为中心,半径为1.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、沟可划为1区;
4)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,贮罐外壁至围堤,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1)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,半径为1.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,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、沟可划为1区;
2)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,半径为4.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,半径为7.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,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(图B.0.1-7),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.5m时,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4.5m,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4.5m,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1)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.5m时,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4.5m,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;
2)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,半径为4.5m,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.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2)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4.5m,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,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.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1)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,半径为7.5m,地坪上高度为7.5m,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;
2)分离器的池壁外,半径为3m,地坪上高度为3m,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;
3)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,垂直上方3m,水平距离半径为7.5m,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.5m,地坪上高度为0.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2)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,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10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(图B.0.1-12),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,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,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。
1)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,半径为1m的范围可划为1区;
2)槽壁外水平距离1.5m,盖子上部高度为1.5m,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,半径为1.5m的范围可划为2区。
12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(图B.0.1-14),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,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,半径为1.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,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。
2)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,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;
3)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,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4.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
1)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,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;
2)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,以释放源为中心,半径为4.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;
3)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,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,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划为2区,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区。
2)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,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;
3)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,1区外半径为4.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。